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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2月某日,某工贸公司发生一起桥式起重机安全事故,造成1人死亡,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。
事故起重设备为一台2022年9月生产的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,主钩额定起重量20吨,副钩额定起重量5吨,起升高度9米,采用地面遥控操作。该起重机的制造和安装均由某起重机械公司承担。安装工作于2022年10月下旬开始,吊装工作于11月初完成。事故发生时,该起重机尚未通过检验认证,也未办理使用登记。
2022年12月某日晚7点左右,铸造工人林某在铸造车间操作电动葫芦吊车,试图同时吊起三个砂箱。他站在被吊的砂箱和其他砂箱之间。吊钩在未到达砂箱正上方时就开始上升,导致砂箱离地后左右摇晃。由于作业空间狭小、视野不佳、安全距离不足,摇晃的砂箱撞到了林某的头部。林某未正确佩戴安全帽,撞击导致其太阳穴受伤出血,身体反射性地蹲下。
事发时,附近一名铸造工人听到沙箱与物体碰撞的声音,发现异常,立即报告给铸造厂连厂长。两名工人搜查现场,发现林某蹲在两个沙箱之间,头部流血,安全帽掉在地上。他们立即通知了公司郑厂长。郑厂长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救援。工人被指示将沙箱抬离林某,并拨打了120报警电话。急救人员赶到后,与工人一起用担架将林某抬到车间空旷处接受治疗。尽管经过全力抢救,林某仍于约15分钟后被宣布死亡。
事故造成1人死亡,无设备损坏,直接经济损失131万元。
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林某在吊运沙箱时,没有与货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,且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,在起重机吊运沙箱过程中,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沙箱倾斜,从而导致沙箱晃动撞击到林某的头部。
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该工贸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,未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。现场安全管理混乱,安全检查、教育培训不到位。公司也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,未进行充分的警示和监督。林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,违反安全操作规程,包括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。
负责安装事故起重设备的起重机械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设备在未检合格、未发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,导致设备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投入使用。
这是一起典型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,是由于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、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到位、违规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设备、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的。
起重机安装到位后,起重机供应商必须协助进行型式试验。起重机必须通过型式试验并符合规定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。
起重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 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期间,不得疏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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